2011年8月21日星期日
国民参政热忱应当得到庇护
今年4月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开端后,原新钢装备资料公司工人刘萍参选区人大代表,共有17人签名推荐她作为候选人。然而,她未被列代表候选人。新钢公司选举行公室负责人称,她曾3次进京上访。(见5月15日新华网) 刘萍筹备参选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一事,种种恩怨早见报端。事件背地的纠结,岂是一句“签名推举人数不够”所能涵括。对人大代表“失控”的焦急,对自在人竞选的胆怯,对上访者的仇恨,在刘萍身上集中暴露。在时下的政治语境下,她的失败简直没有什么悬念,胜利才是消息。 有关人士称,“选举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候选人应该榜样地遵照宪法和法律”,说法隐意很显明,那就是说刘萍上访违背了宪法和法律,所以不应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上访什么时候违过宪法跟法律?征引宪法相干条文去论证上访是公民合法权力已不必要了,治理层口头上也否认,只是言一行一罢了。退一步说,即便上访是“犯法”,刑满开释之后,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公民政治权利并不减损,为什么就不能参选人大代表呢? 公民社会,公民参政的热忱应当得到庇护。过往,在论及公众素质时,“素质局限论”者老是说公众素质不足以行使本人的民主权利,所以……今天,公家已经学会政治游戏规则,并且乐意按规则办事,参加社会管理,为什么得不到响应与接收? 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标记之一就是从精英政治到公民政治的改变。不同利益群体都能在政治体系里找到自己的代言人,反应群体利益诉求,与其他利益团体博弈、协商,终极在政策上体现不同群体间彼此让步的成果,从而在统筹其余群体的前提下实现各自好处的最大化。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低危险的社会,可连续发展的社会。从这个意思上说,公众在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参选人大代表不仅是权利实现的须要,对社会来说更是善治的保障。 用潜规则废除显规矩,为公民参政设置种种阻碍,谢绝国民公道正当诉求,其结果只有逼使大众在政治体制外维权。像刘萍,假如容许其参选人大代表,并顺利入选的话,“招抚”的结果就是给她话语空间,在合法的场所,用合法的方式表白合法的需要,岂不两全其美?堵住这条路,只会把她推向另一条路:上访。如斯,对政府、社会和其自己,都不是一个正和博弈。 改造到了今天,社会各层不合固然还不少,但有一点是嫡多少是共鸣,那就是存量改革必需用循序渐进的改良方法进行。“代议政治”的体制设计也一样,在大准则不变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放松管制,让更多的公众可以通过自由竞选的方式进入体制,实现组织自我改进? 新闻链接:/11/0514/22/7422DDKJ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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