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1日星期日
审讯品质评估当避机械主义
公众满意度、案件均匀审理天数、法院全员人均结案数……最高国民法院启动树立全国同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制,通过33个迷信量化的指标,给每个法院的审讯打“质量分”。(见6月11日《人民日报》) 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微词由来已久,司法公正等成为社会最关怀的话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今次建立精细的评估系统,量化审判质量,对于标准司法行动、提高审判质量、增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有着一定的意思。然而,事物总有两面性,如果说缺少评估标准而使到质量无奈评定的话,那么评估尺度精致化也轻易陷入机械主义泥潭,过于科学程序正义而使评估结果偏离实质正义。对司法,尤为如斯,值得留神。 譬如说,“案件审理天数”这个量化标准就值得商议。一个案件,毕竟要花多少时光来审理,恐怕谁也说不清,量化是不根据的。审判时间短,效力高,是否解释质量也水涨船高?那可不必定——快结的冤假错案比久拖未定影响更坏。在法治国家,一个小案审上多少年甚至数十年都稀松平凡,能阐明他们审判质量不高吗?相反,在我看来,这更是一种尊敬事实,寻求公平的立场。用审理速度评估审判质量,其结果只会让法官失去耐性,快审快结,结果反而有害于审判质量。 “法院全员人均结案数”同样存在偏差的可能性。追求“结案数”,其利在于进步审判、结案速度,其弊在于,当它成为一种质量评估指标,并与法官的好处捆绑时,就容易露面片面追求的弊病。一旦“片面追求”,就会百病丛生。从前,公安体系也把“破案率”评估公安工作的重要指标,结果就呈现不少问题,当初也开端反思。 “公家满足度”固然主要,但它却是一个含混的、难以量化的标准——谁能代表公众,这是一个困难。如果硬要量化,也容易陷入机械主义泥潭。如何量化暂且不管,把公众满意度作为审判品质的标准,也未必正确。个别而言,公众对于审判运动的满意度受制于审判质量跟公众对司法的懂得,在专业人士眼中审判质量高未必代表大众满意度高,对于司法功效的过高的等待和对程序规矩的曲解都有可能导致对审判成果的不满。因而,在很多国度,法官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不受公众与舆论的左右,只凭法律与良心审判。对此,有一位法学家说过:“在法官作出裁决的一霎时,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情势的权势或压力所把持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中国的司法须要改造是无疑的,但应当在何处着眼,在哪里着力却是值得探讨的。假如废弃大义上的追求(像司法独破),而纠缠于小节,这种改革是不会有任何本质性转变的。 相干链接:/gn/news/2008/06-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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