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4日星期日
“彭水诗案”,权利借助法律推翻权力的恶搞
一名县教委的办事科员,一名5岁男孩的父亲,一名曾当过中学老师的文学系毕业生,一名喜好舞文弄墨的肥壮文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公民,8月15日,在茶余饭后、空闲之余,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势的打油诗。他万万没想到,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让本人小有自得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管所关押了一个月。现在,秦中飞已出狱门取保候审,当他对“梦绕云山心似鹿,魂飞汤火命如鸡”的阅历仍心惊肉跳时,当地警方表现发明了他另外更为重大的罪恶。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此案一波三折,颇富戏剧性。单凭一篇报道,笔者切实难以作出理性的道德评判和法律决断。但大众也大可不用惊愕于“诗言罪”,假如秦中飞那首诗的内容确属诽谤,而且通过短信和QQ传布,警方参与并不值得公众少见多怪。法治社会,每个人有自由表白的权利,但也必需承当舆论之责。问题在于,消息起源供给的信息是该诗所反映的人或事基础属实,且秦中飞只不外将之视作一种玩笑,一种即兴的娱乐,基本就没有毁谤谁的主观成心。因为诗中隐喻的人自动对号入座,且是彭水前任或现任的书记和县长,当地公权力的介入成为不问可知。假设秦诗描述的是个别公众,不知当地公安、检察院与国安大队是否也会如斯踊跃?诚如秦的律师所言,秦既无主观故意,也无任何犯罪念头。更为主要的是,该案属于自诉案件,应有对号入座的那多少位书记和县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且故该案侦察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及终极审理的国民法院均应群体躲避该案的处置。这样看,秦本人倒是不什么责任,彭水县的公权部门却无奈给公家以满足的说法。该事件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舆论焦点,彭水县公权部分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裸露在全社会的监视之下。这对秦自己而言,是件好事;而对彭水县的公权部门而言,则面临着权利、权利和法治纠缠在一起的困窘。而这种困窘源自于权力膨胀所导致对法治和权利的极其疏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协调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在第四局部“加强迫度建设,保障社会公正正义”中明白指出:“......保持国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增强人权司法维护,严厉按照法定准则和程序进行诉讼运动。完美执行工作机制,加强跟改良履行工作。保护司法廉明,严正查究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等行动的法律义务。”没有主观故意和犯法动机的“针砭时弊”算不算是法律保障的言论自在?彭水公权部门的所作所为是否合乎法定原则和程序?信任公众、舆论和法律专家对之会有公断。自古明君多喜纳谏和倾听民声民言,王国的周厉王才“防民之口,甚于防川”。21世纪的法治中国,作为人民公仆的县委书记和县长应当有准确看待人民大众批驳监督的雅量,哪怕这样的批评充斥了刺耳的讥讽和讽刺。所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才是聪慧和感性的立场。更为重要的是,秦诗所讽喻的一些社会景象也并非无中生有。既然做了,就该让人去说,去监督去批评。这才是尊重法治尊敬权利的作为。在本案中,彭水县公权部门的作为始终予人以权力之上的印象,而法律则成为权力压抑和报复权力的工具。由此看出某些公权部门的法治素养确实让人难以奉承。更为悲痛的是,这事产生在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刚落幕之时,也足显一些公权部门的政策程度之低。没有自律和良好的法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其执政才能如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如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此类权力亵渎权利的硬伤是对和谐社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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