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教育政策应以立法方式出台
改方向这却是完全符合的。——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指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由此可见“自授学位”虽与现行学位条例不符但这不是大学的问题而是现行学位条例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的问题。借读费取消两年有关法规才取消——比这更甚的还有其他法规——这提醒我国高度重视依法治教对于事关重大的教育政策应该都采取通过立法的方式出台这不但可使教育政策决策更科学、民主也更严谨便于操作、执行防止拍脑袋、执行力差。12月24日教育部网站公布《改方向这却是完全符合的。——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指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由此可见“自授学位”虽与现行学位条例不符但这不是大学的问题而是现行学位条例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的问题。借读费取消两年有关法规才取消——比这更甚的还有其他法规——这提醒我国高度重视依法治教对于事关重大的教育政策应该都采取通过立法的方式出台这不但可使教育政策决策更科学、民主也更严谨便于操作、执行防止拍脑袋、执行力差。》其中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现把“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法律依据。京华时报12月25日 相信有不少人与我一样看到这则消息比较诧异。因为从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教育部门的有10项其中包括义务教育借读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以及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等。也就是说小学借读费已经取消近两年了现在教育部才废除相关允许收取借读费的法规。改方向这却是完全符合的。——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指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由此可见“自授学位”虽与现行学位条例不符但这不是大学的问题而是现行学位条例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的问题。借读费取消两年有关法规才取消——比这更甚的还有其他法规——这提醒我国高度重视依法治教对于事关重大的教育政策应该都采取通过立法的方式出台这不但可使教育政策决策更科学、民主也更严谨便于操作、执行防止拍脑袋、执行力差。 按说从政策和法规的严密性出发一项新的政策出台与之抵触的法规当立即做修正。最适宜的办法当是出台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本身就变为法案先前的法规自然失效。然而现实却不是这样于是就出现各部门政策和法规互相矛盾的情况。拿借读费来说如果有地方、学校拿出《小学管理规程》“依法”收取学生的借读费不把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文件当回事是对还是错该依据什么问责呢 这不仅仅是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制订过程中同样的故事还在上演。拿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来说也存在这一问题。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有这么一段——“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这说明什么呢就是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到的改革与现行的教育法律部法规对照有不少是超出法律部法规的。这需要修订法律法规。可问题是这些法律法规何时修订如果迟迟不修订教育部门、学校在发展教育时是以《纲要》为要还是依据法律部法规办事进一步说教育部门、学校如果按照《纲要》指出的改革措施去做很有可能有违法风险。这不是与依法治教的方略相违背吗12月24日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现把“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法律依据。京华时报12月25日相信有不少人与我一样看到这则消息比较诧异。因为从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教育部门的有10项其中包括义务教育借读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以及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等。也就是说小学借读费已经取消近两年了现在教育部才废除相关允许收取借读费的法规。按说从政策和法规的严密性出发一项新的政策出台与之抵触的法规当立即做修正。最适宜的办法当是出台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本身就变为法案先前的法规自然失效。然而现实却不是这样于是就出现各部门政策和法规互相矛盾的情况。拿借读费来说如果有地方、学校拿出《小学管理规程》“依法”收取学生的借读费不把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文件当回事是对还是错该依据什么问责呢这不仅仅是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制订过程中同样的故事还在上演。拿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来 最近引起热议的大学“自授学位”改革也因这而存在是否合法的争议根据现行《高等教育法》大学有包括招生自主权在内的7项办学自主权但却没有“自授学位”这一权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也就是说高校在没有获得国务院授权时是不能自授学位的。这样一来“自授学位”岂不是违法吗 说也存在这一问题。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有这么一段——“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说明什么呢就是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到的改革与现行的教育法律部法规对照有不少是超出法律部法规的。这需要修订法律法规。可问题是这些法律法规何时修订如果迟迟不修订教育部门、学校在发展教育时是以《纲要》为要还是依据法律部法规办事进一步说教育部门、学校如果按照《纲要》指出的改革措施去做很有可能有违法风险。这不是与依法治教的方略相违背吗最近引起热议的大学“自授学位”改革也因这而存在是否合法的争议根据现行《高等教育法》大学有包括招生自主权在内的7项办学自主权但却没有“自授学位”这一权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也就是说高校在没有获得国务院授权时是不能自授学位的。这样一来“自授学位”岂不是违法吗然而对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教然而对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教改方向这却是完全符合的。——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指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由此可见“自授学位”虽与现行学位条例不符但这不是大学的问题而是现行学位条例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的问题。 借读费取消两年有关法规才取消——比这更甚的还有其他法规——这提醒我国高度重视依法治教对于事关重大的教育政策应该都采取通过立法的方式出台这不但可使教育政策决策更科学、民主也更严谨便于操作、执行防止拍脑袋、执行力差。来源:()-教育政策应以立法方式出台_bqxiong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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