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星期四
开除作弊学生是否剥夺受教育权
北京交通大学三年级学生小雨(化名)碍于情面替同学参加考试结果被学校开除。他不服学校的处分向北京市教委申诉被驳。他一纸诉状将市教委告到法院。14日西城法院开审此案。在庭审中小雨的代理律师周泽说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小雨的受教育权利而市教委代理人认为替考是一种严重的作弊行为虽然小雨平时表现较好但这并不能抵消他的违纪行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没有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而是行使学校的管理职能。据了解小雨已经报名参加了高考复读班准备参加高考。北京晨报1月15日 这样的消息最近几年来时常见诸报端其基本的情节相似而争议点也集中在“开除是否剥夺受教育者教育权”这一问题上。 按照大学的校规因考试作弊而被开除应无争议就是国外大学也是如此。那么为何在我们这里作弊被开除却是一个涉及受教育权的争议话题呢这就要分析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和学校管理制度了。 在国外大学中都有通过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这是大学的办学“宪章”所有的校规都必须按照《大学章程》制订。而反观我国大学虽然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必须有大学章程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所大学有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学校的校规由此行政色彩很强也十分随意。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下对于同样的违法“校规”的行为惩处力度却不相同比如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有的高校对作弊最多是记过处分且记过处分在离校时撤销而后来才随着对作弊现象的重视加大处罚力度而为何加大加大到何种程度也没有通过师生的讨论、听证而是由行政机构单方面决定。这种校规遭遇争议几乎不可避免。实上学生并没有选择权不能在拿到录取通知书之后做自由的双向选择而只能按国家教育考试——高考的分数高低被动地被大学录取。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行政许可”关系学校对于通过高考录取的学生必须承担保护他的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而国外大学实行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学生违反契约规定学校当然可以不履行契约比如开除学生。二是如果一名学生在求学期间被退学或者开除几乎就等于被剥夺受教育权。表面上看这个学生被开除之后还有机会再重新参加高考还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如果在大四、大三被开除、退学必定导致三、四年的青春时光浪费同时他还会背上被处分的名声重新复习高中内容。参加高考能不能通过高考被高校再次录取还是未知数。与我国这种管理不同的是国外高等教育普遍实行自由转学制度也就是说一个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学校淘汰之后他有机会申请、转到其它大学就读一所大学的开除并没有导致这名学生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国的这种管理制度本质上造成了淘汰、退学、开除成为敏感事件学生退出机制严重不健全矛盾重重。对于小雨来说假如我国高等教育也有这样的制度那么他是可以接受契约规定心甘情愿被处罚的同时他被北京交大开除后是可以用过去三年的大学学习表现再去申请一所普通大学或者高职高专的其学分也得到认可。根本不必回到高考体系再高考再从大一开始重头来过。所以解决这一难题就有两个选择其一大学通过立法程序制订《大学章程》在《大学章程》框架内制订师生接受的校规同时大学建立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给学生在教育过程中选择教育的权利。在这种环境之下再严格执行校规就没有这样的法律纠纷。其二如果大学没有依据有法律效力的《大学 我国大学管理还有两个明显的困境。一是虽然学生在高考时可填志愿选择大学但事实上学生并没有选择权不能在拿到录取通知书之后做自由的双向选择而只能按国家教育考试——高考的分数高低被动地被大学录取。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行政许可”关系学校对于通过高考录取的学生必须承担保护他的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而国外大学实行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学生违反契约规定学校当然可以不履行契约比如开除学生。 北京交通大学三年级学生小雨(化名)碍于情面替同学参加考试结果被学校开除。他不服学校的处分向北京市教委申诉被驳。他一纸诉状将市教委告到法院。14日西城法院开审此案。在庭审中小雨的代理律师周泽说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小雨的受教育权利而市教委代理人认为替考是一种严重的作弊行为虽然小雨平时表现较好但这并不能抵消他的违纪行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没有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而是行使学校的管理职能。据了解小雨已经报名参加了高考复读班准备参加高考。北京晨报1月15日这样的消息最近几年来时常见诸报端其基本的情节相似而争议点也集中在“开除是否剥夺受教育者教育权”这一问题上。按照大学的校规因考试作弊而被开除应无争议就是国外大学也是如此。那么为何在我们这里作弊被开除却是一个涉及受教育权的争议话题呢这就要分析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和学校管理制度了。在国外大学中都有通过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这是大学的办学“宪章”所有的校规都必须按照《大学章程》制订。而反观我国大学虽然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必须有大学章程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所大学有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学校的校规由此行政色彩很强也十分随意。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下对于同样的违法“校规”的行为惩处力度却不相同比如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有的高校对作弊最多是记过处分且记过处分在离校时撤销而后来才随着对作弊现象的重视加大处罚力度而为何加大加大到何种程度也没有通过师生的讨论、听证而是由行政机构单方面决定。这种校规遭遇争议几乎不可避免。我国大学管理还有两个明显的困境。一是虽然学生在高考时可填志愿选择大学但事二是如果一名学生在求学期间被退学或者开除几乎就等于被剥夺受教育权。表面上看这个学生被开除之后还有机会再重新参加高考还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如果在大四、大三被开除、退学必定导致三、四年的青春时光浪费同时他还会背上被处分的名声重新复习高中内容。参加高考能不能通过高考被高校再次录取还是未知数。与我国这种管理不同的是国外高等教育普遍实行自由转学制度也就是说一个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学校淘汰之后他有机会申请、转到其它大学就读一所大学的开除并没有导致这名学生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国的这种管理制度本质上造成了淘汰、退学、开除成为敏感事件学生退出机制严重不健全矛盾重重。 对于小雨来说假如我国高等教育也有这样的制度那么他是可以接受契约规定心甘情愿被处罚的同时他被北京交大开除后是可以用过去三年的大学学习表现再去申请一所普通大学或者高职高专的其学分也得到认可。根本不必回到高考体系再高考再从大一开始重头来过。实上学生并没有选择权不能在拿到录取通知书之后做自由的双向选择而只能按国家教育考试——高考的分数高低被动地被大学录取。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行政许可”关系学校对于通过高考录取的学生必须承担保护他的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而国外大学实行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学生违反契约规定学校当然可以不履行契约比如开除学生。二是如果一名学生在求学期间被退学或者开除几乎就等于被剥夺受教育权。表面上看这个学生被开除之后还有机会再重新参加高考还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如果在大四、大三被开除、退学必定导致三、四年的青春时光浪费同时他还会背上被处分的名声重新复习高中内容。参加高考能不能通过高考被高校再次录取还是未知数。与我国这种管理不同的是国外高等教育普遍实行自由转学制度也就是说一个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学校淘汰之后他有机会申请、转到其它大学就读一所大学的开除并没有导致这名学生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国的这种管理制度本质上造成了淘汰、退学、开除成为敏感事件学生退出机制严重不健全矛盾重重。对于小雨来说假如我国高等教育也有这样的制度那么他是可以接受契约规定心甘情愿被处罚的同时他被北京交大开除后是可以用过去三年的大学学习表现再去申请一所普通大学或者高职高专的其学分也得到认可。根本不必回到高考体系再高考再从大一开始重头来过。所以解决这一难题就有两个选择其一大学通过立法程序制订《大学章程》在《大学章程》框架内制订师生接受的校规同时大学建立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给学生在教育过程中选择教育的权利。在这种环境之下再严格执行校规就没有这样的法律纠纷。其二如果大学没有依据有法律效力的《大学 所以解决这一难题就有两个选择其一大学通过立法程序制订《大学章程》在《大学章程》框架内制订师生接受的校规同时大学建立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给学生在教育过程中选择教育的权利。在这种环境之下再严格执行校规就没有这样的法律纠纷。其二如果大学没有依据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办学我国大学也没有自由申请入学制度、自由转学制度必须谨慎地使用“退学”、“开除”手段来惩罚学生——在自由申请入学制度、自由转学制度没建立起来之前的相当长时间里大学都应该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不能简单地将《大学章程》合法化就可把开除学生合法化——尤其是行将毕业的学生这难以达到法律的效果只能增加学校对学生不负责的负面形象。 章程》办学我国大学也没有自由申请入学制度、自由转学制度必须谨慎地使用“退学”、“开除”手段来惩罚学生——在自由申请入学制度、自由转学制度没建立起来之前的相当长时间里大学都应该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不能简单地将《大学章程》合法化就可把开除学生合法化——尤其是行将毕业的学生这难以达到法律的效果只能增加学校对学生不负责的负面形象。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学没有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也没有大学章程因此对学生动辄开除是不合情理也涉嫌剥夺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这与是否严惩作弊无关。大学如果要严厉处置作弊学生当务之急不是拿起开除武器而是反思自己为何一直没有《大学章程》违法办学到现在着手立即制订并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大学章程》同时建立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允许学生可自由选择大学、可随时可转出大学。在这种环境下的严惩才是对受教育者真正负责也让公众信服的。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学没有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也没有大学章程因此对学生动辄开除是不合情理也涉嫌剥夺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这与是否严惩作弊无关。大学如果要严厉处置作弊学生当务之急不是拿起开除武器而是反思自己为何一直没有《大学章程》违法办学到现在着手立即制订并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大学章程》同时建立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允许学生可自由选择大学、可随时可转出大学。在这种环境下的严惩才是对受教育者真正负责也让公众信服的。来源:()-开除作弊学生是否剥夺受教育权_bqxiong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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