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4日星期日
政府机关岂能带头轻视?
海内某大学最近宣布的一份调查讲演显示,约70%的女大学生以为在求职进程遭遇性别歧视。而且,在歧视情形排名中,政府机关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见1月17日《信息时报》) 就业歧视,早就是“狗咬人”,让人“审美疲劳”了。在百度上键入“就业轻视”,就能够搜到34万条消息,足窥其盛。时下就业歧视堪称无处不在,见惯不怪:春秋、性别、户口、学历、专业、阅历、政治身份、地区、健康、身高、体型、血型……甚至连化为乌有的属相也成了某些单位应聘的主要前提,几乎荒谬透顶。假如把所有直接的、简接的、显性的、隐性的歧视条款集而聚之,足以编辑厚厚一本《就业歧视大全》了。 把与工作自身无关(或者相关度不大)的条件作为就业门槛,就业歧视重大侵害求职者的人格尊严,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准则,使他们失去同等发展、自我实现的机会,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对他们的损害是深远的。当他们因此对社会发生抵牾甚至对峙情感,又会成为社会稳固的隐患,给社会协调形成要挟。有了种种歧视条款,也因而有了种种令人心酸的怪招:零薪求职、下跪求职、裸奔求职……甚至因就业歧视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时有产生,像惊动全国浙江的周一超案等。可以说,就业歧视对社会来说是一个负和博弈过程,不能漫不经心。 恐怖的是,在此次就业考察中,歧视排名政府机关竟然位列榜首,事业单位紧随其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成为就业歧视的“大本营”!企业为了寻求本身的效力,可能废弃必定的社会公平,这在经济发展初期、国民社会尚未树立之时,恐怕是不可防止的。但作为政府,却不能这么做,由于政府有保护公正、公平的自然任务,带头就业歧视就更不应当。政府的做法理当是:岂但在政府部分本身要实现平等就业,而且还要通过法律、法规跟成立相干机构、动用行政权利促进全社会平等就业。 由此看来,政府在增进平等就业上,还有很多事件要做。如细化宪法中的公民平等权,强化劳动法等法规中的相关划定,制订反歧视专门法律,明白哪些属于歧视条款,并制止各种歧视行动。许多国度都有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如美国有《反雇用年纪歧视法》、《公平就业机遇法》、《公平工资法》、《反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等;其次就是要理顺诉讼渠道,转变过往反歧视诉讼无门的景象,确保受歧视公民的诉讼权力;再就是要建破相似某些国家的“公平就业委员会”一样的反歧视专门机构,视情况直接参与某些就业歧视案件,用公共权力打扫歧视,推动平等就业。 和谐社会的最低请求,就是人人有活干,有口饭吃,因非才能因素受到歧视,公平就业权被剥夺,生存不易,何来发展,遑论和谐?反就业歧视,当如是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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